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34號
原   告  謝瑩靜
被   告  陳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
,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9日
下午5時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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