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8號上訴人 藍陳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勝興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28,000元【計算式:(28+129)平方公尺×4,000元=6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