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69號
原   告  林世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國鴻李俊緯胡亞君黃瑞村 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7,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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