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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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林麗如
被 上訴人 王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請求
被上訴人應將其所有坐落在上訴人所有花蓮縣○○鄉○○段○○○
○○○○○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有之土地交還上訴人。
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平方公尺,花蓮
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測量前揭地上物占有上開土地之面積,結果為
42.27平方公尺(26.41+15.86=42.27),故訴訟標的價額為10
1448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166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