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661號
原 告 浪琴嶼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士鑫
被 告 劉玄娥 即南都清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二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八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再開
辯論。本院並依職權於上開庭期傳喚證人 孫錦雲 、 鹿中貴 ,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