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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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志政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
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9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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