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0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于非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
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