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34號上訴人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杜秋麗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珮甄 等4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83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