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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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整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