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洪明宏
被 告 顏匯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