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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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5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蕭慈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378元,及其中新臺幣47,889元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新臺幣76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
││(新臺幣)├────┬────────┤│
│││利率│起訖時間│
│││(年息)││
├──┼───────┼────┼────────┤
│1│38,405元│7.73%│自民國104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2│9,484元│14.98%│自民國104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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