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513號
原 告 王志揚
被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王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513號
原 告 王志揚
被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王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