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0號債權人 傅鴻彬 債務人 龔龍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190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支票號碼││││(新臺幣)│算日││├──┼───────┼───────┼───────┼───────┤│001│103年12月16日│1,570,000元│103年12月19日│FD0000000│├──┼───────┼───────┼───────┼───────┤│002│103年5月15日│1,000,000元│104年1月1日│KD0000000│├──┼───────┼───────┼───────┼───────┤│003│103年4月24日│1,000,000元│104年1月1日│K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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