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40號
原 告 陳生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6,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本件原告係
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2分之1即61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6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