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819號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可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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