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О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