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О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義務辯護人 王味爽 律師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