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40號上訴人即被告鉅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麗梅 被上訴人即原告新航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鍚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萬8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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