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942號債權人 陳琬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自民國106年8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㈡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01,188元之計算式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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