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執行業務所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4號上訴人即被告華納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華納廣告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永斌 間請求給付執行業務所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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