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58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於98年1月21日下午16時10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於台南縣○○鄉○○○街○○○巷○○弄○○號前,為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警員,實施酒測達每公升0.47毫克而為警舉發乙案,尚未經主管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裁決處罰,此有該站98年3月23日移送書所載可稽,依照上揭條文所示,本案既未經原處分機關為裁決,異議人之異議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