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吳重政
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有六││苗│毒1│苗│││苗│││均未執│││期月│5│栗│偵3│栗│苗3││栗│苗3│2│行│││徒│回溯四日│地│緝4│地│簡7││地│簡7││5││品│刑│內│檢││方│7││方│7││執7│││││署││法│││法│││3│││││││院│││院││││├──┼──┼────┼─┼─────┼─┼───┼────┼─┼───┼────┼───┤│竊│有一││苗││台│││台││││││期年││栗│偵62│中│上4│38│中│上4│38│均未執│││徒四│59│地│62│高│易3││高│易3││行││盜│刑月││檢│80│分│3││分│3││2│││││署│12│院│││院│││執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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