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四號
原告麟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 律師被告歐士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號四樓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 律師
李漢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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