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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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七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財福
法官蔡崇義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