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G
原告寅○○被告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辛○○被告辰○○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申○○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巳○○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午○○被告未○○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子○○被告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卯○○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丑○○被告壬○○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庚○○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三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戴勝利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清旺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