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12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12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決定書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冤獄賠償事件,聲請賠償支付,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受冤獄羈押三十七日,業經鈞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七號決定書,准予賠償新台幣(下同)十一萬一千元,聲請人甲○○無異議,請求如數給付云云。
二、按冤獄賠償支付之聲請應向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機關提出書狀,並附送戶籍謄本,冤獄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該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經查:聲請人甲○○前因過失致死案件,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三十七日,業經判決無罪之機關即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七號決定准予賠償十一萬一千元,此有決定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為冤獄賠償支付之聲請即應向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為之,其以上開決定書為本院所作成,並向本院提出賠償支付之聲請,顯有誤解,是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