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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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О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後得予停止羈押,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執行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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