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豐簡上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豐簡上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豐簡上字第一四三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台中簡易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查本件本院原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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