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毒抗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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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毒抗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毒抗字第217號抗告人 朱禹丞 即被告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毒聲字第176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聲觀字第1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朱禹丞於警詢中雖否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惟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3日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警員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再經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濃度950ng/mL,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尿液檢體委驗單附卷可稽。雖被告於警詢時辯稱有服用感冒糖漿,而否認有施用毒品之犯行,然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之方法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檢驗者,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亦即如尿液中未含有毒品之反應者,即不可能產生因藥物所引起之偽陽性反應,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6月20日管檢字第0920004713號函可按。是上開檢驗結果當足以認定為真實而堪予採信,更何況被告確認檢驗結果的濃度,遠高於判定為陽性反應的閾值,更可推知此當係服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致。雖被告否認有施用行為而未能確知本件施用時間,惟按安非他命經施用進入人體後,經人體代謝作用,約百分之七十於二十四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九十六小時內自尿中排出,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6月27日管檢字第0920004781號函可按。據此可認定,被告有於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某處,確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又被告前此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相符,爰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固有施用愷他命之前科,惟從未施用第二級毒品,懇請重新檢驗云云。
三、經查:㈠被告於107年4月3日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警員所
採集之尿液,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再經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濃度950ng/mL,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見毒偵卷第2頁),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頁)。此雙重檢驗方法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亦即如尿液中未含有毒品反應者,即不可能產生因藥物所引起之偽陽性反應,司法實務早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仍沿用舊機關名稱)97年1月21日(97)管檢字第0970000579號函釋可參。
㈡「安非他命類」屬中樞神經興奮劑,具有輕微之成癮性,服
用後會產生依賴性、耐藥性、並引起不安、頭昏、顫抖、亢進性反應、失眠、焦慮、譫妄、慢性中毒、精神障礙,類似精神分裂症之錯覺、幻覺、妄想及伴有行動與性格異常等副作用。其劑量增大時,甚或會致死亡。而其慣用者,由於精神錯亂,更具有暴力攻擊及反社會行為等傾向,情況極為嚴重;尤以戒解不易,其毒害不在煙毒之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前經三度公告重申禁止使用「安非他命類」藥品,將其列入禁藥管理,有該署於79年10月9日衛署藥字第00904142號函可查。又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準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已依上開函文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安非他命類」毒害藥物,而「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藥事法第3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換言之,含有「安非他命類」之毒害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當不致於核准其製造、調劑、販賣或陳列。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2月18日管檢字第0920000796號函、92年3月14日管檢字第0920001
772號函均明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為國內禁用之第二級毒品,經行政院衛生署許可登記之藥品,均不含該等成分」、「行政院衛生署之藥品許可登記資料,市售感冒製劑或飲料內含Pseudoephedrine、Methlephedrine成分,該等成分服用後,其尿液以免疫學分析法檢驗,或有可能造成安非他命類偽陽性反應,但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進行確認,均不致造成MDA陽性或偽陽性反應。故服用合法之市售感冒製劑或飲料後,其尿液不致檢出MDA反應」等情甚詳;而醫師處分含鴉片酊之甘草複方咳嗽糖漿藥水液」,查驗登記許可使用之複方甘草咳藥水,均不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或可代謝成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服用後其尿液不致檢出安非命或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結果。坊間藥局販售廠牌之感冒糖漿「國安感冒糖漿」、「嗽穩好糖漿」、「友露安感冒糖漿」雖內含Methylephedrine(甲基麻黃)成分,但依文獻Clarke'sAnalysisofDrugsandPoisons一書第三版之記述:口服甲基麻黃後24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32%以原態由尿液排出,8﹪為麻黃。服用含該成分製劑後,其尿液以免疫學方法進行初步篩檢,或可能造成甲基安非他命偽陽性反應;但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依規定須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進行確認檢驗,故結果不致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此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7月2日管檢字第0920004883號、91年3月29日管檢字第104476號、92年4月8日管檢字第0920002776號、93年6月23日管檢字第0930004942號函釋可查。足徵被告所辯是服用感冒糖漿云云,顯不可採。
㈢本案係員警於107年4月3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至臺
北市○○區○○路○○○巷○○號1樓搜索,於現場查獲 林坤旺 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等物,另有被告、 陳凱翔游崴婷 、楊昀翰、 黃韋傑陳惠芬余泓緯劉明鑫 在場。嗣於警詢時,員警經被告同意,採集其尿液,並由被告親自封簽捺印,此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可稽(見毒偵卷第13、14頁),嗣該尿液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之結果,以酵素免疫分析法進行初步檢驗,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進行確認,其尿液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濃度分別為107ng/mL、950ng/mL等節,有前揭被告之濫用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頁)。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之尿液檢體,應再以氣相或液相層析質譜分析方法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一、安非他命類藥物:…㈡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500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g/mL以上。」之標準,足見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固於警詢時辯稱其採集尿液送驗前有服用感冒糖漿乙事,惟依前揭說明,市售合法感冒糖漿,均不致使尿液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現場亦有查獲第一、二級毒品,而被告於警詢中亦不否認送驗之尿液係其親自排放、裝填、捺印,從排放尿液至貼上封條都不曾離開其視線(偵卷第10頁),已足證送驗之尿液確係被告所排放之尿液,並無污染或錯放之可能性。而被告並未提出其服用何種感冒糖漿可供查證,是其空言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
㈣「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
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施用者飲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依據Clarke'sIsolationIdentifi-cationofDrugs第二版記載,血液中藥物之半衰期(濃度減半所需時間)分別為古柯鹼0.7-1.5小時、海洛因3分鐘(其代謝物為嗎啡2-3小時)、嗎啡2-3小時、大麻20-36小時、安非他命12小時(當尿液偏酸性時,為4-8小時)、甲基安非他命9小時、Ketamine2-4小時,而MDMA約8.49小時。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古柯鹼為施用後1-4天、海洛因2-4天、嗎啡2-4天、大麻1-10天、安非他命1-4天、甲基安非他命1-5天、MDMA1-4天、MDA1-4天、Ketamine2-4天。」此已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3月10日管檢字第0920001495號函釋在案。據此堪認被告係於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㈤被告前無因施用毒品而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之相關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檢察官據此聲請原審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法院尚無裁量之空間。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並無違法可言。被告仍執上開情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慶恩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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