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5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58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齊曉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29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631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93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
約定94年3月2日清償,利息則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未於約
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改以年息百分之20
計收。又被告於93年6月11日另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98
年6月11日清償,利息則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履行時
,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被告於95年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5月起,分80期,利
率百分之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
部清償為止。詎被告嗣後並未依約還款,尚欠現金卡款本金
25,290元、信用貸款本金172,631元,屢經催討均不償還,
依上揭協議書第3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
定辦理。被告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給付上開約定之本息及
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判決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放款帳務明細、戶籍謄本等
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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