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0號上訴人 林明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合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11,89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蘇冠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