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簡調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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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簡調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簡調字第32號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傳志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訂民國109年3月19日於本院進行調解,嗣聲請人聲請改期,本院於109年3月17日詢問相對人,經相對人陳稱其因心臟不好,縱改期無法到院調解,此有電話紀錄附卷可參,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