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2號原告 陳進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為清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