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越界建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吳哲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思賢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572-1地號土地)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同段57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上、下寬度分別為0.3公尺、0.45公尺,故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之範圍約形成1梯形面積,而依原告所出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及地籍圖謄本觀之,572-1地號土地與系爭土地相鄰處之長度則約為17.5公尺,將之作為該梯形之高,依梯形公式計算結果,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6.56平方公尺【計算式:(0.3+0.45)×17.5÷2≒6.56】,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100元,依此計算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之價額為79,376元【計算式:12,100×6.56=79,376】,爰據此核定本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