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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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6號抗告人 黃郁彬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08年度家聲字第6號)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