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六О二號
  原   告 豪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庚○○
  被   告 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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