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至編號等3罪曾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8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貳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10日│98年4月11日│98年5月12日│98年5月12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767號│98年度毒偵字3359號│98年度毒偵字3359號│98年度毒偵字3359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55號│98年度審訴字第4881號│98年度審訴字第4881號│98年度審訴字第4881號││實├─────┼───────────┼───────────┼───────────┼───────────┤│審│判決日期│98.9.30│99.2.23│99.2.23│99.2.23│├─┼─────┼───────────┼───────────┼───────────┼───────────┤│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55號│98年度審訴字第4881號│98年度審訴字第4881號│98年度審訴字第4881號││判├─────┼───────────┼───────────┼───────────┼───────────┤│決│確定日期│98.10.26│99.3.15│99.3.15│99.3.15│├─┴─────┼───────────┼───────────┼───────────┼───────────┤│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6412號│99年度執字第4547號│99年度執字第4547號│99年度執字第45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