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5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補充為「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6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證據部分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9年9月27日之檢驗報告共3份(報告編號:0000-000、233、234)」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判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可按,足認被告甲○○確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無訛。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不良素行,仍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足見其戒絕施用毒品惡習之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餘淨重為0.329公克,有該院99年9月27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1份附卷可參,足認該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裝置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至附表編號2、3等物,經送上開醫院檢驗結果,均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有該醫院99年9月27日出具之檢驗報告2份(報告編號:
0000-000、234)在卷可稽,而該等物品均與殘留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品,因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本案施用毒品行為有關或其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留物,爰不另為沒收或沒收銷燬之宣告,聲請意旨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唐佳安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名稱│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為││││0.329公克。│├──┼───────────┼──────────────┤│2│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之│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殘渣袋1個│應│├──┼───────────┼──────────────┤│3│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之│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玻璃球吸管1支│應│├──┼───────────┼──────────────┤│4│空分裝袋1包│被告所有│├──┼───────────┼──────────────┤│5│SHARR牌黑色手機1支│被告所有│││(含電話卡1片)││││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