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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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8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0元,共計22,8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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