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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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犯強盜等罪,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七年三月二日移送技能訓練所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逾二年四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