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秀鳳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共同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二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一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晚上八│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許│時三十五分許│├───┬───┼─────────────┼─────────────┤│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一四八號│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一四八號││實├───┼─────────────┼─────────────┤│審│確定│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一月││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