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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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上訴人 柯淳淳
被上訴人 柯浩宗
柯 蔡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