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0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74號

原告 陳加賓

陳佳伶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 律師

被告 蘇杜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說明:㈠所欠租金及起訴前不當得利部分(即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於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表示改為請求新臺幣(下同)25萬8168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25頁),係一部請求?如是,請說明租金及不當得利所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如否,請確定此部分所請求之金額。㈡起訴後不當得利部分(即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併請求被告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民一庭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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