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74號
原告 陳加賓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 律師
被告 蘇杜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說明:㈠所欠租金及起訴前不當得利部分(即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於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表示改為請求新臺幣(下同)25萬8168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25頁),係一部請求?如是,請說明租金及不當得利所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如否,請確定此部分所請求之金額。㈡起訴後不當得利部分(即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併請求被告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民一庭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