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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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42號

抗告人 許弼程

相對人 陳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42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杜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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