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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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小字第五九號
原告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清雄 右原告與被告 莊秀紅 、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元,折合銀元壹萬捌仟柒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捌拾捌元,折合新臺幣伍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