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業經本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餘重0‧0一公克亟待處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物品(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六0號),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零點二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零點零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三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編號:000000000,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偵查卷第六十三頁)。因此,上開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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