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房昆成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房昆成犯竊盜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房昆成(下稱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9年11月18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但不免其刑之執行),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1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12月13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調查處理意見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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