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芳棋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芳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蔡芳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受刑人蔡芳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年11月2日│100年10月29日│100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801號│偵字第24267號│偵字第2426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88│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號│1481號│1481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2日│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88│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決││號│1481號│148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13日│101年12月3日│101年1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字第2143號│執字第13932號(編│執字第13932號(編││││號2至5罪已定刑為│號2至5罪已定刑為││││5年)│5年)│└────────┴─────────┴────────┴────────┘
受刑人蔡芳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日│100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267號│字第2426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8│101年度上訴字第148│││實││1號│1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5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8│101年度上訴字第148│││決││1號│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3日│101年1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執字第13932號(編│字第13932號(編號2││││號2至5罪已定刑為│至5罪已定刑為5年、││││5年)│執畢日106年5月3日│││││、維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