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37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2年12月1日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之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3年度繼字第197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