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柏寬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 吳秀蓮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債務人吳秀蓮與被告吳柏寬等人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以債務人吳秀蓮之應繼分4分之1計算,其可獲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5,660元(計算式:3,382,638元×1/4=845,6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5,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明達
附表編號財產內容價值1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5049號強制執行事件應發還之案款2,267,221元2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39,558元計算式:3.42平方公尺×34,7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39,558元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414,665元計算式:35.85平方公尺×34,700元×1/3=414,665元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1分之1119,999元計算式:289平方公尺×33,633元×1/81=119,9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5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1分之1149,830元計算式:537平方公尺×22,600元×1/81=149,830元6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1分之162,778元計算式:225平方公尺×22,600元×1/81=62,778元7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1分之1225,629元計算式:808.67平方公尺×22,600元×1/81=225,629元8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1分之12,958元計算式:10.6平方公尺×22,600元×1/81=2,958元9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50,000元(國稅局核定價額)10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50,000元(國稅局核定價額)總計:3,382,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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